2016北京几月份查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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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章养犬登记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七条养犬人应当自取得犬类免疫证明之日起15日内,持犬类免疫证明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养犬登记,缴纳犬类管理公共服务费。外省市人员在本市居住不足一年的,办理养犬登记暂存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的户口本和身份证复印件。

办理养犬登记应当携带犬只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个人养犬的,应当提交户口本或暂住证、犬类免疫证明;

(二)单位因护卫等特定需要养犬的,应当提交护卫等特定需要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证明、犬只驯养员身份证件、犬类免疫证明。

第八条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养犬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养犬登记证、犬牌,并由养犬人与公安机关签订《养犬管理承诺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并说明理由。

在一般管理区内养犬符合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养犬人承诺自行安装电子标签后,核发养犬登记证、犬牌。

第九条养犬人需要变更登记的,养犬人应当持原养犬登记证、犬牌和犬类免疫证明到原登记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禁止将一般管理区的登记犬只转移到重点管理区饲养。

第十条犬只的免疫、登记及电子标签的有效期均为一年,养犬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持犬只的原养犬登记证、犬牌、犬类免疫证明到原登记的公安机关办理续签手续和为犬只注射继续免疫疫苗。

犬只死亡、丢失、送交留检场所的,养犬人应当自上述事情发生之日起15日内到原登记的公安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养犬人放弃饲养犬只且符合养犬条件的,可以将犬只送交犬类留检场所,并到原登记的公安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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